2010年12月29日,重慶某環衛公司員工馮某在公交樞紐站外打掃清潔時,被重慶某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的一輛公共汽車撞傷。2011年8月11日,重慶某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和馮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向馮某支付了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114629.3元。此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馮某系工傷,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馮某在重慶某環衛公司工作期間,該公司未給馮某辦理社會保險。2012年5月31日,馮某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用人單位重慶某環衛公司支付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之間的差額36800.6元。
本案中,馮某的訴求應予支持:
首先,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侵權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是其法定義務。本案中,作為公共汽車駕駛員的用人單位,重慶某公交集團公司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應當向受害人馮某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
其次,工傷賠償法律關系中,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是其法定權利。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馮某已經被認定為工傷,因重慶某環衛公司在馮某工作期間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馮某有權利要求該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工傷賠償。
最后,在第三人侵害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益造成工傷的條件下,勞動者有權請求未辦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第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后的工傷賠償金差額。實踐中,計算出的工傷賠償金往往高于人身損害賠償金。這是因為勞動者有權獲得的工傷賠償金包含了人身損害賠償金中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勞動者還享有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在第三人已經作出賠償后,處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請求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避免重復獲得相同性質賠償原則,這個原則針對的具體內容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對這些費用只能進行單次賠償。其二,不同性質賠償差額補充原則,這個原則針對的具體內容是工傷賠償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它們在法律關系、性質和標準方面與侵權損害賠償具有明顯不同。因此,應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所以,本案中法院應當判決用人單位重慶某環衛公司支付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之間的差額36800.6元。(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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