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楊某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被認定工傷前,單位變更了名稱,楊某被認定工傷后,新單位以與楊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其工傷待遇。近日,經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新單位支付楊某7.6萬元。
楊某于2009年4月7日開始在山東某公司工作。2009年7月22日下午6時30分左右,楊某騎自行車下班回家途中,與王某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撞。事故導致楊某受傷。楊某受傷后住院治療,診斷為腦挫裂傷、硬膜外血腫等。2009年9月10日,楊某出院,支付醫療費16291.91元。發生交通事故后,楊某一直未上班。2010年6月18日,經工商行政部門核準,該公司名稱變更為山東某化工公司。2010年9月16日,菏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認定楊某2009年7月22日所受傷害為工傷。2011年7月25日,菏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楊某傷殘程度為8級;す臼盏洁]寄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楊某于是依據認定結論和鑒定結論向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工傷待遇。仲裁委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裁決后,楊某不服,訴至經濟開發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化工公司未為楊某參加工傷保險,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該公司名稱變更為山東化工公司,其民事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承擔,化工公司以此為由辯稱與楊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承擔支付責任,與法律規定不符。楊某于2010年9月16日被認定為工傷,認定時間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前,應按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確定楊某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楊某在2010年7月停工留薪期滿后未到化工公司上班,雙方實際已解除勞動關系,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時,應以2009年菏澤市職工平均工資(每月1604.58元)為基數。楊某在化工公司工作了3個半月,化工公司應支付其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491.13元。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化工公司支付楊某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共計86686.47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化工公司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化工公司一次性支付楊某7.6萬元。(來源:山東工人報,m.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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