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患職業病職工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寧夏人社廳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6-30 07:36:00 瀏覽量: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患職業病職工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4〕27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衛生計生委,寧東基地管委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切實做好我區患職業病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衛生和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具有職業病診斷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其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均可作為職業病工傷認定的依據。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三、申請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必須符合《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第91號令)規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和格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衛生和計生委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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