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至12日,無錫惠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惠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喬某某、王某乙等16人詐騙案并作出一審判決。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等16人,經事先合謀后至無錫市惠山區、錫山區、北塘區、南長區等地的廠企,采用偽造工傷事故的手法,即先在網上發布消息找尋愿意被開傷的被告,然后該被告找到一家企業工作,找到工作后由一名被告擊打找到工作被告的左手臂致尺骨骨折,開傷后該骨折被告至企業再上班并找機會摔倒假裝受傷,在治療期間其他一名或數名被告冒充該骨折被告的親屬,以私了名義與企業“談判”,騙取企業錢財。16名被告共作案14次,騙取人民幣合計30.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喬某某、王某乙等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16名被告人八年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二萬至一千不等罰金。
本案系新類型的工傷詐騙案,被害單位大多為小微企業,多從事機械、鋼鐵、建設等行業,特別是一些用工需求量大、人員流動性強、勞動密集型的企業,更是成了犯罪分子行騙的首選。此類犯罪的特征明顯:發生事故的工人一般都是新進企業工作的,上班時間都很短,大多不超過1周,也就是說在上班不到一周的時間內發生了工傷事故;工人在受傷后,都堅持回老家治療,因為在本地治療,企業付的治療費都到醫院的賬上,賠得錢也相對少,如果回老家治療,企業付的錢都是直接到行騙者的手中,各自拿到的提成也就多;在處理賠償時,工人主動要求“私了”,一般都提出遠低于正規途徑所能賠償到的費用,以相對較低的賠償數額騙取企業主同情;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還會以向勞動管理部門舉報為由向企業施壓,使得企業基于息事寧人的想法,希望一次性解決。由于小微企業大多抗風險能力差,一旦遇上工傷事故,常常選擇“私了”,使得犯罪分子屢屢得逞。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等行為而造成事故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程某某、王某甲等16人詐騙案再次給小微企業警惕犯罪行為,增強自我防范意識敲響了警鐘。如果發生了類似此案的工傷事故,廣大企業主一定要“留個心眼”,不要輕易“私了”,要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同時,法官建議,企業在處理職工受傷事故時,既要積極采取措施使受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也要注意充分保留證據,掌握真實情況,使企業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另外,企業要與工人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行為,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來源:法制網,m.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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