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興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明確補充工傷保險按照“政府推動、商業運作、單位自愿、分步實施”的原則,在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為全體參保職工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提高職工保障水平,進一步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
該《辦法》所稱補充工傷保險(含建筑業)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本市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基礎上,按照自愿原則,為全體參保職工投保的工傷補充商業保險;二是指本市轄區內的用人單位,按照自愿原則,為本單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工人員(以70周歲為上限)投保的職業傷害保險。
補充工傷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為基礎,確定繳費標準。在補充工傷保險方面,一類至二類行業每人每年150元,三類至五類行業每人每年200元,六類至八類行業每人每年220元;其中建筑業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參保,施工總承包單位按工程預算總造價的0.6‰繳納建筑業補充工傷保險費。在職業傷害保險方面,一類至二類行業每人每年550元,三類至五類行業每人每年660元,六類至八類行業每人每年710元。根據要求,補充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參保繳費,用人單位與承保公司簽訂補充工傷保險合同,按照工傷保險參保人數與補充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向承保公司支付保費。補充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補充工傷商業保險賠付和超齡參保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賠付限額標準。其中,超齡參保人員投保職業傷害保險后,因工死亡(或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范圍內死亡),賠償用人單位支付工亡職工的職業傷害保險補償金為50萬元,是《辦法》中規定的單人可獲賠償的最高標準。
來源:宜興日報 日期: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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