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2月1日,黃某進入某電子公司從事生產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3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黃某繼續留在公司工作,雙方也未再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2月10日,黃某在從事生產時右手不慎被機器弄傷。2013年5月,黃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某電子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獲得工傷待遇。
【分歧】
對于本案事故發生時黃某與某電子公司的勞動關系是否存續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與某電子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既然勞動合同已終止,勞動關系也就隨之解除。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與某電子公司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勞動合同終止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終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所謂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結論,換句話說,勞動關系的存續與否在于用人單位是否在持續用工,當然這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持續符合勞動關系主體條件。當用人單位不再對勞動者用工時,即是勞動關系終止時。當然我們這里談論的是一種合乎勞動法理論、正常的勞動關系,至于特殊時期的下崗(停薪留職)等特殊勞動關系則不再此列。
勞動合同終止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另一種是無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又稱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只是勞動關系的表現形式之一,沒有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不存在勞動關系。
具體到本案,黃某與某電子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黃某繼續在某電子公司上班,此時,某電子公司在持續對黃某用工,他們之間的勞動關系也繼續存續。因此,本案事故發生時,黃某與某電子公司的勞動關系存在。(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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