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成人社發〔2012〕164號文將滿5年有效期,為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規定,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出臺了《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將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對象。主要明確了三類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一是凡在成都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二是本《通知》施行前,依法破產的用人單位已移交社會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工傷人員。三是在我市國有企業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在企業破產關停后初次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且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為該破產關停企業的未移交社會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人員。為實現老工傷人員全覆蓋,本《通知》結合近5年工作實際和部、省相關規定,在原成人社發〔2012〕164號文基礎上,新增了兩類納入統籌管理的人員:一是"適用范圍和對象”中的第一類第5種情形,二是“適用范圍和對象”中的第三類情形。
二、關于繳費原則。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定繳費責任和義務。
三、關于申請和確認規定。考慮到我國的工傷政策具有歷史繼承性和發展變化性,不同時期認定工傷和確認供養親屬的政策有一定差異,在老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確認原則方面,明確了老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工傷發生時的政策進行確認。
四、關于勞動能力鑒定規定。一是明確老工傷人員原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原鑒定結論仍然有效。革命傷殘軍人的原有傷殘等級按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套改。二是老工傷人員需要進行復查鑒定的按現勞動能力鑒定有關規定辦理。三是明確老工傷人員原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五、關于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省、市規定支付老工傷人員新發生的各項費用。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本《通知》規定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前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仍然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關于其他事項。一是規定不再將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考核范圍。二是為防止工傷人員重復享受工傷待遇,規定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工傷保險關系、享受工傷保險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后,不得在新的用人單位再次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三是規定了工傷保險業務檔案和有關證據材料管理問題。四是本《通知》結合近幾年實際對辦理流程進行了規范。
政策解讀人: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劉莎;電話:6188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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