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老工傷”人員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轉軌過成中形成的特殊群體。目前大多數“老工傷”人員集中在原計劃經絡時期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一些高風險行業中。近幾年,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老工傷”人員實行單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帶來的問題日益突出。不同企業和不同時期“老工傷”人員待遇上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存在著一些困難企業無力支付“老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等現象,難以保證“老工傷”人員的權益。積極穩妥地將這部分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化統籌管理,不僅有利于保護“老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同時,對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工傷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故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人社部發文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化統籌管理。2011年1月25日,被告及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和監察部聯合召開視頻會議,貫徹落實國務院部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各省、市根據上述人社部發[2011]10號文件,紛紛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案件情況
河北省崇禮縣前溝金礦:國有企業,年處理原礦2萬噸;營業執照證號:1300000520544;經營期間未為職工進行過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場所未進行過粉塵濃度監測,沒有足夠的防護措施,導致職工罹患矽肺病。
2009年10月份崇禮縣前溝金礦宣告破產,為處理職業病患者工傷待遇預留數百萬專項資金。上述15名矽肺患者都被診斷為矽肺三期,并被張家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三級傷殘,其中焦明森被鑒定為傷殘二級。為爭取工傷待遇,多次信訪,相關部門至今尚未妥善處理。
處理策略
第一、打消政府對律師的抵觸情緒,改變政府對律師的誤解。
處理群體性案件,在于政府的談判或交流過程中,打消對方的抵觸,了解他們的顧慮必需的,這樣制定談判的方案,才能有的放矢。對于群體性案件,往往被政府視作社會不穩定因素,其實在政府的眼里早已經把維權與維穩對立起來。由于患者可以在律師這里獲得更多的維權知識、方法,在跟律師和媒體的交往過程中,更容易激發這些患者的維權的意識,所以,政府往往將律師視為塵肺病患者群體“鬧事”的幕后黑手。
針對上述政府對律師的成見,我們在跟政府第一次見面時,就表明:第一、我們剛剛接受委托,自2010年8月份診斷出塵肺病以來,至今將近一年的時間,患者進行過數次信訪,此前患者的不理智的過激行為,跟我們沒有任何關系;第二、我們代理此案,是以法律為依據,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請求,穩定當事人情緒,通過法律規定途徑和程序處理此案;第三、我們已經跟塵肺病患者進行了約定,代理期間如出現惡性信訪、過激行為等,律師有權利解除代理協議。通過上述幾點盡量減少政府的抵觸心理。當然上述的言辭,可能會給當事人一種比較親近政府的感覺,這就需要跟當事人事先進行良好的溝通,要讓當事人理解這樣的策略和苦心,這樣才能既打消政府的抵觸,也讓當事人感覺到律師的智慧。
第二、重維權方案設計,讓政府無后顧之憂。
讓政府接受律師之后,重點工作就是維權方案的設計了。需要同時兼顧當事人、政府雙方的利益和顧慮。當事人關心的是自己能拿到多少錢,其實,我認為絕大部分當事人都沒有太多的奢望,法律規定的權益能夠實現,就已經心滿意足了。而政府關心的第一、合法,不管哪位領導來處理此事,都不想因為違法給自己找來麻煩;第二、可以避免以后無休止的信訪,沒有后顧之憂。其實多數群體性案件,不能成功解決,多因為沒有正確的解決思路和方法,當然,正確的解決思路,需要對工傷保險政策、知識的更透徹的理解和運用。
就張家口崇禮群體塵肺病維權案來講,幾個特殊的情況需要首先進行分析:
第一、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這一點是不同于其他許多群體性維權案件的;第二、企業破產時,預留了部分資金。
第三、我國在2007年就出臺過相應的老工傷的政策。
在2011年初通過了新的老工傷政策,同時,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張家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出臺了配套規定。利用上述條件,還需要考慮政府的一些顧慮:第一、預留資金的數額不能足額支付這15位患者的工傷待遇,況且,不排除以后再次發現職業病患者的可能,新診斷出來的矽肺患者的工傷待遇問題仍無法解決,還是不能徹底解決前溝金礦的矽肺維權難題。第二、政府擔心一次性支付患者工傷待遇后,矽肺患者的后續醫療等問題,由患者自行解決,一旦所領取的待遇不能支付后期治療費,政府等相關部門可能還會面臨患者的二次維權,甚至無休止的糾纏政府。
針對以上案件特點,我們提出了將患者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并長期享受工傷待遇的方案,同時,為了更多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提出如下方案:
由于這些矽肺病患者離礦多年,故此,他們要求“本人工資”按張家口或河北省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應按平均工資60%的最低標準,即不求最高標準,也不能最低標準。根據張家口或河北省2009年的社會職工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五萬元左右,而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為2000元左右。這樣從預留資金一次性支付的工傷待遇為75萬元左右,其余預留資金可以作為工傷保險費,向社保機構繳納,解決他們的后續工傷待遇及新診斷的矽肺患者的工傷待遇問題。按照該方案為他們補繳工傷保險費,根據企業類型和繳費比例及平均工資數額每人每年繳納約400元左右的工傷保險費,每年為15個人補繳的工傷保險費為6000元,補繳十年也就是6萬元左右。
根據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第二種方案(長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解決也體現了工傷保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也是貫徹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的重要體現,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表現。
因此,為更好解決該群體職業病待遇問題,為維護社會穩定。采納上述方案積極處理矽肺患者工傷待遇的維權問題。
懇請領導給予高度重視,10日給予書面答復,屆時我們將依法向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反映。
四、案件處理結果
案件結果雖然沒有能夠完全按方案標準進行解決,但保障了這些患者的醫療救治,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可以在社保機構享受20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治療的,還可以在社保機構享受住院伙食補助金,并且每個月都有1000多元的傷殘津貼,以及隨著社會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和物價水平的上漲做相應的調整。看如下處理結果:
處理心得
“職業病”屬于工傷,職業病患者就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實現了最基本的依法解決,對依據“老工傷”政策解決群體性維權案件,提供的寶貴的經驗,本案中基本實現了國家出臺“老工傷”政策的立法目的。
維權過程中,對本案依據的《關于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立法依據:《河北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冀人社發[2011]25號)及《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兩個老工傷政策,我們向發文機關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上述文件,但都被以不公開文件或秘密文件為由駁回了公開申請。因此文件公開涉及千千萬萬老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問題,我們以人社部拒不公開老工傷文件,構成行政不作為為由,將人社部告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然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人社部的行為與老工傷政策的精神背道而馳,人民法院對人社部違法行為的袒護,使我們感到達到真正的法治,還需要更多的人繼續努力。
張士謙
201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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