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利用自己所有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事拉貨運輸工作。2016年4月,周某接受某家居城經營人王某的委托,駕駛三輪摩托車到物流公司取貨并運送到位于其所在的家居城,雙方約定運費為每車90元。周某送貨途中車子發生側翻,造成周某自己受傷及三輪摩托車、貨物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
【分歧】
在勞務關系中如何界定雇傭關系和運輸合同關系?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周某與家居城屬于雇傭關系。因為周某從事運輸當天是接受了家居城王某的指派,雖然約定運費每車90元,但不能單純根據“運費”二字即認定是運輸合同關系,而應結合雇傭關系的特點和案件實際來認定。因此家居城理應為周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立案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其適用的法律關系是自然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而本案兩被告均系法人而非自然人,所以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該規定不能替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的規定,故本案周某與家居城之間應屬于運輸合同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雇傭關系是指雇工提供自己的勞動力為雇主完成一定行為,雇主根據完成的行為給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的民事法律關系。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二,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存在支配與被支配、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雇主對雇員的工作進行監督,雇員以雇主的意志提供勞務。運輸合同關系中,托運人無權對承運人的運輸行為進行監督,托運人追求的結果是貨物能夠按期安全抵達即可,承運人在運送方式運送路線等方面享有自主選擇權,即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務關系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并不存在服從管理與不服從管理的關系。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運輸合同關系中,托運人承擔過錯責任。
第三,本案原告周某當天雖是接受了家居城王某的指派去運輸家具,但是雙方約定了運費,而且周某本身系經常從事運輸工作,與家居城亦存在多次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且本案發生事故車輛系原告周某自身所有,該車輛的一切費用支出均是原告自己提供,周某只是從被告家居城處取得運輸費用,被告家居城追求的結果僅是貨物能夠安全抵達,對周某本身運輸行為無管理和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原告周某對二被告的權利主張為人身損害賠償,本案立案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其適用的法律關系應是自然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而本案兩被告均不是自然人,故故應將案由變更為健康權糾紛。原告周某與被告物流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法律關系,故原告周某要求被告物流公司承擔雇主責任,無事實上的依據;原告周某在履行運輸合同中受傷,要求托運人承擔選任過失責任,于法無據。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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