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貫徹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決定》已經于2017年1月實施。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妥善解決執行過程中的實際問題,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廳研究起草了《關于貫徹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電子郵件:gxgsc123@163.com(標題為“執行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征求意見”)。
二、通信地址:廣西南寧市星湖路北二里2-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郵編:530022,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執行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18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7月12日
附件
關于貫徹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決定》已經于2017年1月實施。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以下簡稱第117號令),妥善解決執行過程中的實際問題,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繳費
(一)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低于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并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低于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二)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全體職工按時足額、持續繳納工傷保險費1年以上,其新招用的職工從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該視同該職工從用工之日起30日內參加了工傷保險。該職工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和第117號令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建筑、交通運輸、鐵路、水利、能源、機場等相關行業參保方式
1.建筑、交通運輸、鐵路、水利、能源、機場等相關行業應依法強制參加工傷保險。對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企業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職工特別是短期招用的農民工,應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2.以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的具體辦法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建廳、安監局、總工會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桂人社發〔2015〕13號)有關規定執行。
3.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按照“公平、自愿、便捷、預防”的原則,鼓勵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
二、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設區市所轄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管轄方式由該設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
三、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與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按照第117號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二)職工發生工傷時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在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應按照第117號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
(四)異地就醫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工傷職工經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其所需費用按以下標準支付:
1.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為火車(硬座、硬臥、動車或高鐵二等座)、輪船(三等艙,不包括旅游船)、公共汽車、輕軌等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車和飛機),所需交通費憑據報銷;
2.異地就醫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費憑據報銷,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為330元;
3.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100元。
(五)以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勞務派遣公司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其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與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和第117號令規定的待遇;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本人可以提出與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按照第117號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3.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本人工資:職工發生工傷時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人工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4.未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期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并發生工傷的,由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第117號令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第117號令規定新發生的費用(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其他規定
(一)職工發生工傷時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以受傷前實際繳費月份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本人工資。工傷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實際繳費月份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本人工資。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注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應由原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2〕86號)的規定,清算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不足繳費年限。用人單位繳費部分以辦理手續時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統籌地區規定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一次性繳費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的費用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個人繳費部分以傷殘津貼為基數乘以統籌地區規定的個人繳費費率,由個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一次性繳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統籌地區規定比例按月劃入個人賬戶。
(三)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拖欠工傷保險費期間,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其他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注銷時未能按規定一次性繳費的,其工傷職工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其他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決定》已經于2017年1月實施,對完善我區工傷保險政策,推動我區工傷保險工作穩步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發現該文件的一些政策規定不明確、邊界不清和操作不具體以及部分待遇偏低等問題。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以下簡稱第117號令),妥善解決執行過程中的實際問題,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我廳研究起草了《關于貫徹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擬以自治區政府名義下發實施。
二、起草依據
(一)《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能源局、鐵路局、民航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建廳、安監局、總工會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桂人社發〔2015〕13號);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2011〕73號);
(七)《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2〕86號);
(九)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方案(桂政發〔2009〕40號)
三、主要內容及有關問題的說明
本通知共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參保繳費方面,對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用人單位新招用的職工尚未登記繳費期間發生工傷的待遇、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的準入條件和參保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二是工傷認定管轄權由設區市下放至縣(市、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三是工傷保險待遇方面,明確了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待遇項目,提高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交通食宿費補助標準,規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后的處理辦法;四是其他情形的規定。特殊情形下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的核定辦法;明確了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注銷后,其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方式和標準;規定了用人單位未能按規定一次性繳費或在用人單位拖欠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參保繳費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按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在實際操作中發現部分傷殘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我區社會保險費征繳基數下限規定: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維護工傷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本通知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低于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2.《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由于一些客觀原因或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繳費時間的限制,未能為其新招用的職工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新職工在此期間發生工傷后因沒有參保繳費記錄,經辦機構無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為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保護用人單位參保的積極性,同時也避免用人單位投機參保,本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全體職工按時足額、持續繳納工傷保險費1年以上,其新招用的職工從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該視同該職工從用工之日起30日內參加了工傷保險。職工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3.建筑、交通運輸、鐵路、水利、能源、機場等相關行業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因其流動性大、勞動關系不穩定,難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但這些行業又是高風險行業,工傷事故的發生率較高,如不參加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農民工的工傷權益無法維護,并由此帶來嚴重的社會不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能源局、鐵路局、民航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建廳、安監局、總工會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桂人社發〔2015〕13號)有關規定,對企業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職工特別是短期招用的農民工,應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工傷認定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方案》(桂政發〔2009〕40號)有關規定,我區自2009年實行市級統籌后,工傷認定原則上統一由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委托縣(市、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為進一步擴權強縣、促進縣域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放管服”的要求,各設區市應將工傷認定管轄權下放至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以便為工傷職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考慮到設區市所轄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機構不完善,其工傷認定方式由該設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
(三)工傷保險待遇
1.第117號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但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與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傷殘職工是否享受此項待遇。我們認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的一項補償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只要勞資雙方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不論哪一方提出,傷殘職工均應享受此項待遇。
2.第117號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對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職工發生工傷時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能否享受兩金的補償沒有作出規定。我們認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對工傷人員解除合同后舊傷復發的醫療費補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人員解除合同后失業期間的經濟補償,而職工發生工傷時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不具備勞動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不具備再就業的法定條件,因此,本通知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2011〕73號)第二條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異地就醫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費憑據報銷,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為110元;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40元。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考慮到物價上漲因素,有必要調整提高這三項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2017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報告,201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4445元(廣西18349元),按全國的數據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24445元÷365×40%=26.79元;按廣西的數據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18349元÷365×40%=20.11元。綜合考慮政策出臺后的穩定性、物價上漲因素以及全區工傷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2018年一季度78.8月),我們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為每人每天30元比較適宜。
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行〔2014〕30號)有關規定,我們以黨政機關差旅費最高標準--自治區本級標準確定:工傷職工異地就醫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費憑據報銷,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為330元;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100元。
4.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突破了傳統的實名制參保方式,采取“按工程造價取費、一次性躉交、動態實名管理”的管理模式,而工傷保險是雇主責任險,一旦職工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將無法追溯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同時由于職工個人沒有繳費記錄,難以按本人工資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03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本通知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勞務派遣公司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以我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本人工資計發工傷保險待遇。
(四)其他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117號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如果工傷職工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如何核定本人工資計發工傷待遇,條例和第117號令均沒有規定,參照外省市的做法,本通知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以受傷前實際繳費月份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本人工資。工傷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實際繳費月份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本人工資。
2.第117號令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注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照相關規定應當有原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但沒有明確一次性補繳辦法,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難以操作。2012年,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2〕86號),明確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統一了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足繳費年限的一次性補繳辦法,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也應按此規定執行。
3.第117號令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但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參保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在用人單位拖欠工傷保險費期間如何支付。同時也沒有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注銷時未按規定一次性繳費,其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如何支付。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考慮到這些職工是在所屬用人單位參保期間發生的工傷,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長期待遇: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為強化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其他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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