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蘇行申1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宋桂林(宋彬彬之父)。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體育場路4號。
原審第三人蘇州寬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白洋灣大街280號-3。
再審申請人宋桂林因與被申請人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蘇州市人社局)、原審第三人蘇州寬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度公司)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5行終25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宋桂林申請再審稱:其子宋斌斌雖然與寬度公司簽有勞動合同,但一直為蘇州全順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順公司)工作,不可能向寬度公司請假。宋斌斌乘坐全順公司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宋斌斌與寬度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生效的姑勞人仲案字[2015]第266號仲裁調解書予以確認。宋斌斌沒有押運貨物的工作職責,肇事司機蔡小輝亦證實宋斌斌是搭乘其駕駛的車輛,請假/調休單、監控錄像及蘇州市人社局對謝廣華、向思澤所作調查筆錄等證據證實宋斌斌于2014年6月26日起向公司請假,搭乘公司貨車回江西老家。宋斌斌在請假外出途中受到道路交通事故身亡,蘇州市人社局針對宋桂林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根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宋桂林主張宋斌斌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證據不足。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宋桂林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宋桂林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宋桂林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代理審判員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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