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樅陽一醫院職工被單位派往銅陵市第四人民醫院進修,期間參加了進修單位統一安排的一日游活動,不幸摔斷了腿。這種情況算不算工傷?近日,銅陵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應予認定工傷。
參加進修單位旅游受傷
謝某某是樅陽縣一衛生院職工,2016年1月,被單位派往銅陵市第四人民醫院進修。
2016年3月6日,謝某某根據銅陵市第四人民醫院工會的統一安排,參加“三八”節樅陽浮山蓮花湖一日游活動,游玩時謝某某不慎腳下踩空倒地受傷,被醫院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右側外踝骨骨折,花去醫療費2萬余元。 2016年5月,樅陽縣人社局對此事故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謝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員工福利也屬工作范疇
一審樅陽縣法院認為:謝某某受傷時參加的旅游活動由其所在進修單位具體安排,并提供了資金支持,作為活動的倡導者、組織者、管理者、資金提供者,銅陵市第四人民醫院應對整個集體活動過程負責。該單位組織此次旅游活動,作為員工的一種福利,目的在于調節員工身心、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應視為銅陵市第四人民醫院的工作范疇。
一審法院表示,謝某某是為了享受單位福利參加的本次旅游且在活動過程中處于被管理狀態,并需按既定安排進行活動,參加的此次旅游系非因個人目的而自由從事的活動,因此,其所受傷害應屬于工作原因造成。對工作原因的認定不能局限在必須完全是從事本職工作范圍。故謝某某在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于認定工傷的情形。
人社局:旅游活動不應認定工傷
樅陽縣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該局認為,謝某某被派往進修學習的單位是銅陵市第四人民醫院,而組織這次旅游活動的單位卻是銅陵市婦幼保健院工會。謝某某進修學習的工作范圍僅與銅陵市第四人民醫院相關聯,銅陵市婦幼保健院工會組織的這次旅游活動顯然與謝某某的進修學習無關。一審判決將“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認定為“銅陵市第四人民醫院的工作范疇”,與國家政策的規定相違背。
另外,原審判決與原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關于職工在療、休養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等情況能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的規定相抵觸,《復函》證明用人單位組織職工療、休養活動是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的福利,不應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二審:旅游非個人自由行為應予認定
二審中,謝某某表示:人社局將單位組織旅游認定為與國家政策規定相違背的主張于法無據。原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復函》屬于內部文件,與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效力相比屬于“下位法”,后者規定,“因公外出期間”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為實現單位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銅陵市中院認為,銅陵市第四人民醫院和銅陵市婦幼保健院系同一醫療單位,謝某某參加進修單位要求的集體活動,接受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并非是其個人自由行為,該項活動可以被認為是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該屬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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