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慶市大渡口區機關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依法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2〕22號)、《關于重慶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2〕74號)和區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紀要精神,現就我區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區行政區域內的黨的機關、行政機關、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在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所需資金由原經費渠道解決。
二、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績效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1993年工資改革時隨工資發放的保留津補貼、老糧貼,規范后發放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津貼)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未達到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繳費費率按0.5%執行。
三、機關和事業單位于2012年8月15日前到區社會保險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同時報送《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見附件3)。學校、醫療衛生單位由相應主管部門負責通知并統一收集報送相關參保資料。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其人事勞動關系的認定,以單位編制、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為準。
四、參保單位按2011年年末人數申報,已調動、離職的人員不再申報。參保時間從2012年1月1日起,新晉人員從入職之月起申報。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等仍按工傷發生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符合政策規定的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我市同期同等工傷職工最低標準的,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至工傷職工最低標準,待遇支付渠道不變,今后按照我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政策執行。
五、機關和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各鎮、街,區級各部門,各社會團體要高度重視,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以確保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積極穩妥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六、本通知由區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本通知實施后國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2〕22號)
2.《關于重慶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2〕74號)
3.《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區財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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