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銅陵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銅陵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9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繳納工傷保險費滿兩年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用人單位屬于《銅陵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幅度表》中一類行業的,不實行浮動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屬于二類、三類行業的,實行浮動費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情況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上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事故不納入用人單位浮動費率核定范圍: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他人暴力傷害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費率浮動后的總體征繳水平控制在上年度全市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1.0%左右。
第七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本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上浮分為三檔,下浮分為二檔;上浮后的最高費率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3%,下浮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0.5%。
費率浮動檔次、浮動幅度及繳費費率指標:
支繳率 (%) |
各檔次上浮幅度及繳費費率 |
支繳率 (%) |
各檔次下浮幅度及繳費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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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幅度 |
核定繳費費率 |
下浮幅度 |
核定繳費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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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 單位 |
三類 單位 |
二類 單位 |
三類 單位 |
二類 單位 |
三類 單位 |
二類 單位 |
三類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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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 |
0.2% |
0.4% |
1.2% |
2.4% |
30%以下 |
-0.1% |
-0.2% |
0.9% |
1.8% |
200%以上 |
0.4% |
0.6% |
1.4% |
2.6% |
0% |
-0.2% |
-0.3% |
0.8% |
1.7% |
300%以上 |
0.5% |
1% |
1.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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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繳費費率向下浮動兩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二類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向下浮動0.2%,核定繳費費率為0.8%;三類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向下浮動0.3%,核定繳費費率為1.7%。
(二)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小于、等于30%的,繳費費率向下浮動一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二類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向下浮動0.1%,核定繳費費率為0.9%;三類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向下浮動0.2%,核定繳費費率為1.8%。
(三)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30%,小于100%的,仍執行本行業基準費率。
(四)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00%,小于200%的,繳費費率向上浮動一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二類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向上浮動0.2%,核定繳費費率為1.2%;三類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向上浮動0.4%,核定繳費費率為2.4%。
(五)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200%,小于300%的,繳費費率向上浮動兩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二類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向上浮動0.4%,核定繳費費率為1.4%;三類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向上浮動0.6%,核定繳費費率為2.6%。
(六)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300%的,繳費費率向上浮動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二類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向上浮動0.5%,核定繳費費率為1.5%;三類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向上浮動1%,核定繳費費率為3%。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職工發生四級以上重大傷殘事故的;
(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本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執行最高檔次上浮費率。
第十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第十一條 浮動費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核定一次,費率浮動的實施時間與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調整同步。核定結果需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的6月初,向發生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公告其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情況和浮動費率等情況。
第十三條 實行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本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不實行累計增減。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銅陵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幅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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