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衛生部 來源: 發布時間:2013-03-30 10:13:00 瀏覽量: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編號: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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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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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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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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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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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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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意見:
診斷醫師: 診斷機構:
(簽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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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對本診斷結論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本證明書三十日內向 省(區、市)
市(區)衛生局申請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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