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qū)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桂政發(fā)〔2015〕1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qū)農墾局,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有關要求及我區(qū)實際情況,現(xiàn)對全區(qū)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適當調整(詳見附件),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5年1月起執(zhí)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2015年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地區(qū)
類別 |
最低工資標準(元) |
適 用 地 區(qū) |
|
月 |
小時 |
||
一類 |
1400 |
13.5 |
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防城港市(含東興市)、欽州市 |
二類 |
1210 |
11.5 |
貴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賀州市、河池市、 來賓市、崇左市 |
三類 |
1085 |
10.5 |
各縣級市 |
四類 |
1000 |
9.5 |
各縣、自治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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