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王繼梅工傷行政確認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終審法院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僅指暴力,還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傷害。受害人所得疾病是非洲傳染性極強的瘧疾,主要傳染途徑為蚊蟲叮咬,屬意外傷害,其發病至死亡過程一直在瘧疾疫區,本案只能在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瘧疾時,才能對其死亡不予認定工傷,否則依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等人到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項目部建設工地從事安裝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時,李萬剛身感不適,被送至坦桑尼亞當地醫院檢查,未化驗出瘧疾。當月21日晚,李萬剛病情加重,項目部即派車送其到該國首都達累斯薩拉姆的阿迦汗醫院救治,當月22日5時許入住該醫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癥瘧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經搶救無效于當月25日6時許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瘧疾,經救治無效,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萬剛突出疾病系在48小時之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同時,適用該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有嚴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這方面的證據或事實,故南平市人社局對李萬剛的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南平技術合作公司的訴訟請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僅指暴力,還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傷害。李萬剛所得疾病是非洲傳染性極強的瘧疾,主要傳染途徑為蚊蟲叮咬,屬意外傷害。其發病至死亡過程一直在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的項目建設地,該地區為瘧疾疫區,從感染至發病具有一段潛伏期,要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叮咬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顯然難以舉證,不利于合法合理地保護勞動者因意外遭受傷害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本案只能在有證據證明李萬剛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瘧疾時,才能對其死亡不予認定工傷,否則依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
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三)典型意義
在“一帶一路”戰略實施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務工人員在國外中資項目中從事勞動,參與他國基礎設施和各項經濟建設活動。勞動保障涉及赴外工作人員的基本權利,妥善處理好勞動保障問題,對保障“一帶一路”建設行穩致遠具有重大意義。
同時,在推進“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不僅涉及中方企業本國員工,也會涉及各類中方企業外國員工以及外方企業中國員工等,行政機關相關處理不僅關乎員工切身權益,也關乎企業與職工、企業之間的和睦相處、可持續發展,甚至可能影響企業國際形象乃至國與國之間的關系,需要人民法院妥善應對,審慎辦案,切實發揮好司法審查職能,保護好包括港澳臺在內的本國及外籍員工合法權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慮李萬剛工作地為傳染性極強的非洲瘧疾疫區,所得疾病的傳播在駐外當地具有諸多特殊、意外因素,認定在此背景下如受蚊蟲叮咬導致感染瘧疾,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的“暴力等意外傷害”情形。既對傳統意義上的“意外傷害”有所拓展,也符合對法規條文的目的解釋,既合乎科學分配舉證責任的法律邏輯,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司法關懷與溫暖。
該案的處理,表明人民法院能夠具體考慮駐外勞動者的特殊情境,避免機械辦案,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出發,對規范不明確之處作出了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的解釋,充分保護了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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