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終字第989號]
【案件焦點】
餐飲公司實行包廚,如廚師和廚房工作人員系“大廚”從外部招用,工作期間這些人員只接受大廚的指揮和管理,由大廚支付其工資,則不應認定廚房工作人員與餐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黃某某曾與佛山市尚品世家餐飲有限公司簽訂餐廳中廚承包協議書的事實無異議,該承包協議約定:乙方(黃某某)負責承包甲方(佛山市尚品世家餐飲有限公司)中廚部門工作,承包期為一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乙方按入場人員19人,人均工資3800元/人,合計總工資72200元,如需增加或減少人員,需雙方協商,工資以實際出勤人數計發;承包工資于次月15日發放,最遲不超過20日。并約定乙方權利義務包括:對屬下人員嚴格要求,遵守甲方所有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及宿舍制度,自行解決內部人員的勞動關系及糾紛,乙方招收人員及更換人員必須征得甲方同意并辦理入職方可上崗,未達要求的人員,甲方有權拒收或提出撤換。
首先,黃某某作為尚品世家公司中廚部主管,與尚品世家公司簽訂《餐廳中廚承包協議書》,具備承包關系的形式特征;其次,從雙方履行方式來看,黃某某負責中廚部員工的管理、考勤。最為關鍵的是,中廚部員工的工資數額多少由是由黃某某決定的,尚品世家公司對此并不參與,亦不干預,該點理由從黃某某等十四人的自訴中可以得到印證,即黃某某等十四人對黃某某負責中廚部員工的考勤和分配勞動報酬均予以認可,而對于管理,黃某某等十四人在勞動仲裁庭審筆錄中亦承認黃某某是中廚部管理者之一,該陳述亦構成自認;再次,黃某某等十四人主張按照承包協議,黃某某僅按人數和固定標準即每人每月3800元收取費用,不符合承包關系的法律特征,是尚品世家公司規避勞動法的行為。
但是,黃某某等十四人在勞動仲裁庭審筆錄中承認勞務承包,并且在實踐中,勞務承包亦是現代企業管理中經常采取的方式之一,其亦是承包關系的一種;最后,作為餐飲行業,由廚房“大廚”承包飯店的食品制作加工,亦較為普遍,“大廚”對廚房員工一般具有支配權和管理權,而本案中,黃某某對中廚部員工的考勤、管理和工資分配,進一步可以明確黃某某與尚品世家公司的承包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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