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黃仲華系被告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加工廠工人,2009年7月17日在工作時受傷。2009年8月3日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加工廠申請對原告所受傷害進行工傷認定。2009年8月4日原告與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加工廠就工傷事故賠償達成協議。協議約定:“……乙方自愿放棄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一、除甲方已經支付的醫療費、停工留薪待遇、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2927.92元外,甲方付給乙方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一次性護理費等合計人民幣4000元。二、雙方于本協議簽訂日自愿解除勞動關系。甲方于本協議簽訂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項,乙方向甲方出具領款憑據。甲乙雙方就此事項涉及的經濟往來全部結束。三、甲、乙雙方就此事項簽訂本協議作一次性了斷,乙方保證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項再向甲方提出任何經濟賠償……”協議簽訂當日,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加工廠即按約全額支付了協議款項,黃仲華也出具了收條。
2009年8月21日,德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被告的工傷認定申請,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了工傷認定,2010年2月9日,經德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黃仲華為十級傷殘。2010年5月11日,黃仲華向廣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認定賠償協議無效。廣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后,黃仲華以工傷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為由,向廣漢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雙方于2009年8月4日簽訂的賠償協議。
【裁判】
廣漢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廠已向德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下,自愿放棄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和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廠就賠償協議作了一次性了斷,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所作出的決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判決駁回了原告黃仲華的訴訟請求。
黃仲華不服一審判決,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于賠償協議的效力問題,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謂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本案中黃仲華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其應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工資。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加工廠支付給黃仲華的各項賠償費用合計6927.92元(含醫療費),顯著低于上訴人應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雙方就工傷損害達成的賠償協議雖具有一般合同的屬性,但本案的處理并非針對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是涉及勞動者的生存權益。故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使黃仲華遭受重大利益損失,構成顯失公平。遂判決撤銷黃仲華與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加工廠簽訂的賠償協議。
【分析】
盡管這起案件發生在四川,但關于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的效力問題,是勞動用工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一個爭議問題。在法律上,當事人有權自行處置自己的權利義務,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工傷事故,雙方當事人完全有權自行協商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因此,工傷賠償私了協議并非一概無效。實踐中的問題在于,如果雙方私了協議的金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勞動者事后能否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工傷賠償協議。
對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認為,勞動者受到工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后,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可變更或可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綜上,判斷協議是否顯失公平,一般取決于兩個要素,其一,雙方協商的金額,是否顯著低于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中間的差額是否違反公平原則,是否超過了法律允許的合理尺度?其二,勞動者在簽訂協議時,是否知曉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是否明知賠償金額低于或明顯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是否因為盡快了結糾紛自愿主動認可了較低的賠償金額?
因此,在已經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勞動者已經明確知曉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獲賠的金額后,基于自身的實際情況考慮,在協議中明確表示自愿接受較低的賠償金額,應該認定為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依法認定為有效。而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雙方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勞動者事后反悔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協議的,如協議金額顯著低于國家規定標準,將很可能因顯失公平而被撤銷。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的用人單位,如果工傷賠償協議的金額顯著低于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即使協議中寫明了一次性了斷雙方關系、以后再無任何爭議等等內容的條款,即使單位已經全額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賠償義務,勞動者仍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工傷賠償協議。因此,用人單位如果希望與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糾紛,也應當在傷殘等級鑒定后各項賠償待遇明確后,雙方再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最好通過各級調解機構形成調解書,以免在支付了賠償款項后再發生爭議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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