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的公告
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18年7月4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聯系人:董傳雄,
聯系電話:0571-87057809,
電子郵箱:75902439@qq.com,
聯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杭州市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回應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日益迫切的擴大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訴求,根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現就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以下分別簡稱實習生、超齡就業人員、試行參保)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緊緊圍繞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為出發點,以讓工傷保險惠及更多人群為落腳點,逐步探索擴大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大力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化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切實保障職工尤其是生活來源渠道相對貧乏群體的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穩妥有序。各地推進試行參保工作應以穩妥為先,試行工作初期參保范圍適當從緊,待取得較成熟做法和經驗后再逐步有序推開。
(二)堅持因地制宜。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針對產業結構特點,在訴求強烈群體、管理較規范區域開展試行參保工作。
(三)堅持制度統一。各地納入試行參保的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其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規定執行。
三、政策措施
(一)合理確定參保范圍。納入試行參保的實習生暫限于由職業技工院校集中統一安排的學期性實習學生,且年齡不小于16周歲;納入試行參保的超齡就業人員暫限于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且男性不超過65周歲,女性不超過60周歲。各地可同時開展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試行參保,也可選擇其中之一先行試行參保。各地應為要求參加試行參保的用人(實習)單位和勞動者開辟工傷保險單險種參保途徑。
(二)合理確定繳費標準。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難以確定勞動報酬的,其月繳費基數可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費率統一按所在用人單位的費率標準執行。
(三)明確工傷保險參保和責任主體。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按當地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實習)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習生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實習)單位可與相關學校簽訂實習協議,約定補償辦法。屬于當地試行參保范圍而未參保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
(四)明確相關待遇標準。已參保超齡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標準分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已參加試行參保的勞動者與用人(實習)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工作要求
各地增設“實習生和超齡人員工傷”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碼2850800,稅務方代碼1020401012330006),專門用于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征收工作。該征收品目繳費基數、費率和應繳費額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后,傳遞稅務機關征收入庫。
各地要摸清當地實際情況,分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需求,可以在本指導意見的框架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并報省人社廳備案。
各設區市要加強對轄區內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試行參保工作的統籌指導和跟蹤評估,確保試行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取得預期良好效果。
對于推進試行參保工作有困難的地區,省、市人力社保部門將適時進行聯合督查指導。在試行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聯系,聯系人:王黎、董傳雄,聯系電話:0571—87057809。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18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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