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波市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辦法》的通知
甬人社(2017)136號
現將《寧波市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0月17日
寧波市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工傷保險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關于加強工傷康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7〕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是指全市范圍內自愿申請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協議、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醫療、康復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政策的制定及監督指導工作。
市級經辦機構負責市區范圍內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的協議簽訂、組織實施及相關管理工作;各縣(市)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的協議簽訂、組織實施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服務機構可以向所轄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申請:
(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協議管理:
1.已經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范圍的醫療機構。
2.屬于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婦幼保健院范圍的醫療機構。
(二)工傷保險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協議管理:
1.已經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范圍的醫療機構。
2.具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評審的二級及以上專科醫療機構資質、綜合醫療機構資質的醫療機構。
3.設有專門的康復病區,康復病房床位在30張及以上,每張病床凈使用面積在6平方米左右。
4.康復業務用房使用面積在5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病房),有獨立的康復功能評定、康復治療和康復支具安裝室等。
5.具備開展康復治療功能業務相適應的器械和設備。
6.擁有2名及以上專業康復執業醫師且以該醫療機構為第一注冊地;經過專業培訓的康復治療師4名及以上。
第五條 申請簽訂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協議管理提交材料:
《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申請承諾書》1份。
(二)申請工傷保險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協議管理提交材料:
1.《工傷保險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申請承諾書》1份。
2.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評審的醫療機構等級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提供設置的康復病(區)房、床位數量及康復業務用房使用面積(包括用房平面圖)等相關證明材料。
4.康復專業執業醫師和專業康復治療師花名冊以及康復專業執業醫師執業證書、專業康復治療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5.開展的主要康復項目及設備清單(包括型號及功能)。
第六條 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經辦機構確認之日起24個月內,不得申請為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
(一)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請材料的。
(二)因違反工傷保險或醫療保險規定而被解除服務協議的。
有上述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新開辦機構,自經辦機構確認之日起24個月內不得申請為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
第七條 經辦機構按以下程序辦理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相關事項:
(一)發布公告。每年6月和12月,經辦機構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布集中受理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申請的條件、時間、地點、申請所需材料等。
(二)受理申請。服務機構根據要求向所轄經辦機構自愿提出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申請。經辦機構應對申請材料進行登記,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收到材料補正通知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作放棄申請。
(三)審核聯查。經辦機構對服務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查。審核未通過的,經辦機構應書面告知申請的服務機構。審核通過的服務機構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確定擬新增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名單,進入公示環節。
(四)結果公示和公告。擬新增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名單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確定為新增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并由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告。自集中受理申請結束至確定名單公告原則上不超過4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辦機構報請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最多延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服務機構未能在申請定點結果公告發布后90個工作日內簽訂協議的,視作放棄定點申請。
第八條 經辦機構與新增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后,應將新增的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向社會公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雙方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會同相關部門,對定點服務機構開展工傷保險服務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第九條 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應認真履行協議,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根據協議要求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有關規定。
第十條 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的協議每年簽訂一次。協議期內經辦機構或定點服務機構違反協議規定的,另一方有權提出限期改正、暫停協議和解除協議。限期改正最長不超過1個月,暫停協議最長不超過12個月。協議到期后,雙方可根據協議履行、工傷保險運行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議。協議期滿前定點服務機構未辦理續簽手續的,協議自動終止。涉及限期改正或協議暫停、解除、續簽的具體條件在協議中約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在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性質、所有制形式、地址等,應自批準變更后的30個工作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及有關批準文書,向經辦機構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暫停服務協議。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需要停業(歇業)3個月以上的,應及時向經辦機構備案,停業(歇業)期間可中止服務協議,未按規定備案的,暫停服務協議。超過6個月未恢復正常服務,自動終止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被暫停服務協議的,如需恢復協議,應在暫停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提交恢復申請。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如期恢復服務協議;逾期不提出恢復申請的,視作自動解除協議。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對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履行協議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可采取實地稽核、書面稽核、舉報稽核和約談等方式進行,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審計檢查和巡查工作。經辦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復制和查扣與檢查工作事項有關的資料,定點服務機構檢查時應進行配合。對檢查中發現的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單位違法違規問題,經辦機構應及時按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申請承諾書》
2.《工傷保險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申請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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