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職工退休后有關待遇問題的復函
作者: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7-21 20:35:00 瀏覽量:
關于職工退休后有關待遇問題的復函
浙人社函[2012]346號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人員是否納入基本養老金補貼等發放范圍的請示》(麗人社[2012]74號)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根據原省勞動廳《關于要求批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退休退職的函的批復》(浙勞復[1994]2號)、《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勞險[1999]333號)等文件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定期傷殘待遇的工傷職工,可享受《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2號)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補貼、社區綜合補貼待遇和《關于企業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356號)規定的一次性生活補貼待遇,一次性生活補貼標準為:定期傷殘待遇(含基本養老金補貼,下同)低于1200元(含1200元)的人員,每人800元;定期傷殘待遇高于1200元縣低于2500元(含2500元)的,每人700元;定期傷殘待遇高于2500元的人員,每人600元。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此復。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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