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普洱市工傷認定規程的通知
普人社發〔2013〕15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局相關科室,市社保局、醫保中心、勞動監察支隊: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86號)、《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及《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1〕255號),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社部門“三大工程”,創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務質量,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特制定《普洱市工傷認定規程》。現將《普洱市工傷認定規程》印發各縣(區),請嚴格遵照執行。
附件:1. 普洱市工傷認定流程圖(簡易)
2. 普洱市工傷認定流程圖
3. 普洱市 縣(區)工傷認定接待登記簿
4. 普洱市 縣(區)工傷認定工作統計表
5. 工傷認定申請表
6. 普洱市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
7. 普洱市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
8. 普洱市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申請表
9. 普洱工傷認定延長申請時限通知書
10. 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11. 普洱市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12. 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13. 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14. 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5. 普洱市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
16. 認定工傷決定書
17.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18. 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19. 普洱市工傷認定調查筆錄
普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21日
普洱市工傷認定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和《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普洱市開展工傷認定工作,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收件、初審、送達、檔案管理等工傷認定過程中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 請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填寫《普洱市工傷認定接待登記簿》、《普洱市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普洱市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用人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普洱市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申請表》,經所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并向用人單位出具《普洱市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通知書》,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情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有下列不同情形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四)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五)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及住院相關材料;
(七)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八)有證據顯示受傷職工有酗酒或者吸毒嫌疑的,而申請人未能提供相反有效證據證明或者拒絕檢測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九)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的確認證明;
(十)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十一)工會組織代表為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和辦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三章 初 審
第七條 所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在5日內及時掃描所有工傷認定申請的原始材料,制作統一的電子文檔,上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
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所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普洱市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集全部工傷認定所需材料后,及時掃描所有工傷認定申請的原始材料(含取證材料),制作統一的電子文檔上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
第四章 審 核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收到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傳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工傷認定材料進行審核。
材料審核通過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材料審核未通過的,填寫《普洱市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并書面通知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時通知申請人補正并上傳相關材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收到補正材料后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第九條 受理、不予受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決定后由市局工傷保險科制作《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或《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及時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于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五章 決 定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對申報工傷事故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調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調取以下證據:
(一)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
(二)當事人對事實經過的陳述;
(三)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報告;
(四)證人的證言(筆錄或錄音);
(五)現場勘驗記錄;
(六)權威機構對傷亡事故的結論性意見;
(七)與傷亡事故有關的音像圖文資料;
(八)其他與傷亡事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需要用人單位提出有關舉證材料的,所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作《普洱市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送交有關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收到《普洱市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后,應提交相關證據(包括單位對傷亡事故的意見、物證、證人證言與證明材料)。用人單位拒收《普洱市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或超過規定時限拒不舉證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決定,并下達《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八條 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九條 對于事實不夠清楚、權利義務不夠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提出,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工作組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六章 送 達
第二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并填寫《普洱市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送達的方式: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
(四)郵寄送達
(五)轉交送達
(六)公告送達
第七章 歸 檔
第二十一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將工傷認定有關資料,按照時間順序,采取一案一件的方式裝訂存檔,保存50年。
第二十二條 工傷認定案卷內容包括:
(一)卷宗目錄;
(二)工傷認定申請表及其它申請材料;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四)補正材料通知及補正材料;
(五)舉證通知及舉證材料;
(六)延長申請時限通知;
(七)中止通知;
(八)工傷認定(不予認定)決定;
(九)送達回證;
(十)調查筆錄;
(十一)其他需要存檔備查的材料。
第八章 爭 議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工傷認定(不予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完成工傷認定工作過程中涉及的業務文書,加蓋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章。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規程由普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規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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