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公務員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近日,四川省內江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內江市公務員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將該市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按照一定比例繳費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辦法于2014年1月1日起試行。辦法的試行,為該市公務員和參公人員在執行公務、搶險救災等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起到了全面的保障作用,保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并分散所在單位工傷保險風險,受到了該市公務員、參公人員及所在單位的積極擁護。
該市《公務員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出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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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傷保險政策嚴重滯后。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實施,《條例》明確公務員的工傷保險政策由國務院職能部門另行規定,但《條例》實施至今已有十年,相關配套政策尚未出臺,影響到公務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公務員工傷保險政策亟需統一。公務員發生工傷后,由于《條例》沒有相關授權,人社、民政部門都不能受理公務員的工傷認定。目前,都由所在單位自行認定,掌握工傷認定標準不統一。目前該市公務員發生工傷后,主要依據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經民政部門鑒定有等級的人員,享受傷殘撫恤待遇;因公犧牲的人員,享受死亡待遇。而對工傷人員的工傷醫療、工傷護理、供養親屬和一次性傷殘等待遇沒有詳盡規定,公務員發生工傷后,工傷待遇保障不全面。各單位在處理工傷待遇中,由于政策不統一,政策依據不充分,處理各不相同,待遇標準各異,容易產生待遇不公、處理隨意等現象,工傷保險政策亟需出臺。
部、省廳支持各地積極探索公務員工傷保險政策。國家人社部、四川省人社廳要求各地積極探索公務員工傷保險制度。四川目前除地震災區綿陽市、甘孜州等地啟動了公務員工傷保險工作,其他地市尚未出臺工傷保險工作。
該市《公務員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政策依據
《公務員法》主要明確了公務員的范圍。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第34號令),主要明確了公務員工傷人員的撫恤待遇和工亡人員的死亡待遇。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條例》規定:“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該市《公務員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主要內容
公務員工傷保險的參保、繳費。該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工傷保險。該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費費率為職工工資(含津補貼)總額的0.5%。繳費標準按該市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該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統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符合民政部《傷殘撫恤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傷殘撫恤辦法》相關規定參加鑒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由該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
公務員工傷保險待遇。該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傷職工,符合民政部《傷殘撫恤辦法》領取撫恤金、護理費和死亡待遇條件的,先按《傷殘撫恤辦法》享受相關待遇。其他工傷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繳費渠道。該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或其他經費安排解決。經測算,該市公務員工傷保險繳費和公務員工傷預計支出基本能做到收支平衡。
實施時間。試行辦法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國家若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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