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社廳關于用人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變更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接續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陜人社發[2013]86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韓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適應我省經濟轉型升級、企業兼并重組的需要,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保險經辦規程》有關規定,現對在我省內用人單位因參保的統籌地區變更,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接續支付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工傷的認定和鑒定,由工傷事故發生時的參保所在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二、工傷(亡)職工的一次性待遇(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由事故發生時所參保的統籌地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給予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康復)工傷尚未結束,所在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發生變更,變更前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由原參保統籌地區結算報銷,變更后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由新參保的統籌地區給予接續支付。輔助器具配置費、解除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發生費用時參保的統籌地區給予支付。
三、工傷(亡)職工的長期待遇(傷殘津貼、護理費、工亡職工遺屬撫恤金等)隨用人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變更實行接續支付。因用人單位在本省內參保的統籌地區發生變更時,工傷職工(含老工傷)的長期待遇由原統籌地區發放到單位截止參保繳費的當月,新參保的統籌地區從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參保交費的當月起,給予接續支付。原參保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單位參保關系轉移時,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2〕11號)的要求,為其開具《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工傷職工登記表》、《工傷保險關系變動表》、《傷殘待遇審核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核定表》(見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樣表)等相關資料,新參保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照原參保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供的資料情況給予建立相關檔案,做好待遇審核和接續支付工作。
四、工傷保險關系轉移時,因用人單位原因,工傷保險在原參保的統籌地區已經注銷,在新的統籌地區還未參保繳費,在此期間新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原來的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工傷職工在本省內因工作調動參保統籌地區變更的,工傷保險待遇接續支付參照本通知執行。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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