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來越多的工作給了員工SOHO(家居辦公)的工作模式,也有越來越多的情況,讓員工將工作帶回家中完成。那么,在家工作時,如果突發疾病并導致身亡的話,是否能算工傷并申請相應的賠償呢?
近日,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件,依法撤銷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四川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人社局:病發不在工作崗位不予認定為工傷
2018年年初,在某保險公司從事查勘定損工作的男子許某,在家中處理工作時,突發胸痛,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死亡。事發后,某保險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成都市人社局認為,許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相關條例,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許某父母不服,向四川省人社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結果維持了原認定結果。
許某父母因此將成都市人社局、四川省人社廳告上法院,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相關決定。為此,許某父母提供多項證據,包括證明許某工作地點和工作場所都不固定的崗位說明書,以及許某同事的證人證言,證明許某是在處理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
“許某的工作性質為外勤工作,工作地點為成都以外地級市調動,但其病發時是在成都家中,而非在工作崗位。”成都市人社局辯稱,許某與同事、客戶之間的電話、微信聯系,可能隨時隨地發生,不能就此延伸為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
法院 :結合證據綜合判斷病發時正在工作
經審理后,武侯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3點。首先,許某在家中死亡的情形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情形。“視為工傷(亡)的條件主要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對此,法院認為“工作崗位”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強調更多的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雖然“家中”不屬于工作場所,但職工在家中工作,屬于完成崗位職責。
其次,從許某的工作性質來看,作為保險公司的查勘員,《勞動合同》、崗位說明及同事證言等證據均可以證明許某所在崗位屬于外勤性質,不能因突發疾病發生在家中,從而否定工傷(亡)情形的存在。
再次,是否能夠認定許某屬于工傷,主要是看其在發病時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法院認為,成都市人社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當結合職工的工作性質以及呈現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證人證言、微信記錄、短信記錄等證據相互結合,足以證明許某突發疾病時處于上班時間,其正在與客戶電話聯系處理保險理賠事宜,與工作明顯相關。
綜上,雖然許某在家工作,但其處理的是與崗位相關事務,其發病時履行的是其工作職責。因此,許某在家中工作時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視為工亡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據此,武侯區法院判決撤銷四川省人社廳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撤銷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成都市人社局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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