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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梅與丈夫張強均為某建設工程公司職工,在礦井下工作。2008年7月23日, 倆人上晚班時,在井下大巷道內遇到另一工人顏某。因之前的個人糾紛,顏某與張強發生爭執并廝打,劉梅在勸架過程中,被顏某打傷。
案例解析
后劉梅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她主張,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對其他職工打架予以勸告制止的行為,屬履行工作職責,因此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規定,自己是為了維護企業正常工作生產秩序勸架而受的傷,符合視同工傷的規定。
認定結果
人社部門經調查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劉梅不服,先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均被駁回。
法律依據
劉梅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勸架受到傷害,但她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職責是服從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并不承擔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安全保衛之責。其夫張強與工友因瑣事發生毆打, 劉梅前去勸阻的行為,不是履行工作職責,所受傷害不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規定,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同時,劉梅的勸架行為,實際上是不希望自己的丈夫與他人打架,也不希望其夫受到他人傷害, 本質上是為了維護丈夫的利益, 是一種“私” 利, 不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不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第15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規定,亦不應被認定為工傷。(董文松、王克煥 ,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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