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工在工地上工作時被狗咬傷,兩個月后發狂犬病,后不治身亡,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家住莒縣的劉某是日照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升降機女操作工,2008年7月20日10時許,劉某在公司駐外地工地工作期間被狗咬傷左手拇指,劉某僅用清水對傷口進行了簡單沖洗,未注射狂犬疫苗。兩個月后的9月25日,劉某在工地上工作時病情發作,被送往臨沂市人民醫院診治,診斷為狂犬病臨床病例。三天后,劉某死亡。
2009年1月21日,劉某親屬向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劉某所在單位不服該工傷認定,向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日照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決定。劉某所在單位仍不服該行政復議決定,于2012年5月23日向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該工傷認定決定。
原告主張,第三人于2009年1月21日向被告提出認定工傷申請,被告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告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間超出了60日的法定期限,屬程序嚴重違法,依法應予撤銷。東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立法者在立法時確定工傷認定程序辦理期限的目的看,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故拖延辦理。對于超過規章規定的期限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如果一律以違反法定程序而撤銷,將會使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則。本案中,被告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雖然逾期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屬于程序上存在些許瑕疵,但從訴訟經濟和行政效率角度出發不宜撤銷原工傷認定決定。
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工作期間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26日,經東港區人民法院調解,劉某親屬與劉某所在單位達成和解協議,劉某所在單位一次性賠償劉某親屬30萬元。
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劉某在工作期間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應當被認定為視同工傷。
2012年6月26日,經法院調解,劉某所在單位賠償劉某親屬30萬元。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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