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前,身為煤礦礦工的王武(化名)在井下作業時,目睹了一場煤礦事故,導致精神受了刺激,患上重癥精神分裂癥。王武認為自己的病情系工傷,故訴至法院,要求煤礦賠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共計12萬余元,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王武系北京市房山區某煤礦礦工,1978年12月在從事井下作業時,一名礦工由于煤礦事故被當場被砸掉一只胳膊,王武目睹了事故現場,在參與搶救時精神受了刺激,患上重癥精神分裂癥,住院治療5個月。之后,王武曾多次出現話多,語亂,行為怪異,晚上不睡覺磨刀等行為。2009年10月,王武在工作時抬文件柜身體受傷,再次住院,經診斷為頭部軟組織挫傷,雙相情感障礙躁狂發作,偏執型精神障礙。
王武認為自己的病情系工傷,故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要求煤礦賠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共計12萬余元,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在庭審中,煤礦辯稱王武精神分裂不屬于工傷事故,不同意賠償殘疾補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2009年10月抬文件柜屬于工傷,但煤礦已經為王武上了所有的社會保險,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和伙食補助費應由保險基金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原告因目睹煤礦事故造成精神分裂不屬于工傷,其要求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和殘疾補償金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2009年10月被告在工作中身體受傷屬于工傷,但被告已經為原告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過報銷的醫療費的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住院伙食補助112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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