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傷到醫院治療,可是卻使用同事的名字就診,導致事后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小王為此將其公司和醫院起訴到海淀法院復興路法庭,要求將病歷更改為本人信息。
起訴:公司辦的入院
小王訴稱,他在一家家具公司打工,公司未為他辦理工傷保險。在一次工作時,他的右手三指被電刨刨傷,公司立即派人陪其到醫院就診,但在辦理住院手續時,公司拿著小文的身份證以小文名義為他辦理了手術及住院手續,致使醫院將他的姓名錯誤登記為小文。出院后,由于他的病歷資料里記載的姓名均為小文,致使他無法辦理工傷認定,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家具公司和醫院將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個人信息,全部更改為小王。
鑒定:全程冒名簽字
醫院辯稱,患者在醫院就診和治療時,一直都是使用小文的姓名,醫院在此事件中沒有過錯,不同意為小王變更病案資料中的姓名。在庭審時,小王認可入院治療期間他簽署的所有文件都是用的小文的姓名,但稱是家具公司的陪同人員讓他這么做的,他也沒有向醫院提出異議。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病歷中《手術同意書》、《病歷資料復印申請表》內“小文”簽名字跡與小王在法庭書寫“小文”的簽名字跡是否系同一人所寫進行了鑒定,同時對標注有“小文”字樣的醫學光片上所拍傷勢情況與小王的傷勢情況是否相符進行了鑒定。上述兩項鑒定結論均肯定了在醫院接受治療的患者為小王本人,且“小文”簽字系小王親筆書寫的鑒定結論。
判決:更正個人信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王在受傷住院治療期間,明知家具公司以小文名義為自己辦理了住院手續,但沒有制止,并以小文的名義簽署相關文件材料,致使醫院在登記患者姓名等信息時產生重大錯誤,小王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家具公司作為小王的工作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為小王辦理住院手續,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雖然小王和家具公司存在過錯,但醫院在登記住院患者身份過程中也沒有盡到嚴格審查義務,存在失察責任,應根據法院查明事實更正患者個人真實信息。
最后,法院判決醫院將相關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中有關患者為小文的個人信息全部更正為小王的個人信息,同時法院判定小王和家具公司共同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8000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rending/2012-4/3301.html
上一篇: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在單位食堂就餐中毒算工傷
下一篇:上班時間員工被領班打死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