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臺州溫嶺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職工“自殘”的案件,法院一審維持勞動部門對該職工作出的非工傷認定。
小羅,貴州省都勻市人, 還不滿18周歲,2010年3月27日進入溫嶺市新河鎮個體工商戶羅文軍處從事注塑作業。老板將小羅的上班時間安排在每日下午和每晚的下半夜,即從12:00—18:00,24:00—6:00。
因工作期間受傷,小羅向勞動部門遞 “工傷” 認定申請。
小羅不服提起行政復議,臺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溫嶺市人勞局的非工傷認定決定。小羅仍不服,遂向溫嶺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查明,
法院認為,從小羅自己爬上桌子先看料斗,轉身俯首將右手伸入模具,再自己用左手關上安全門這一系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可以判斷,小羅的受傷害不可能是因疲勞過度、神志不清等原因所致,所以只能認定他在主觀上存在自殘故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自殘造成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臺州溫嶺市人勞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為此,溫嶺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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