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李誠生前在河南中南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上班。2008年6月28日中午,下班后的李誠約上工友小任和小孫,一起到附近的鴨河口水庫游泳,小孫不慎滑入深水并沉入水底,李誠把小孫拖出水面,自己卻失去了生命。事后,李誠被授予“南陽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
中南公司考慮到李誠是為救工友而身亡的,2008年7月29日,該向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了申請,希望認定李誠的行為為工傷,同時基于李誠的家庭現狀,中南公司與李誠家人達成協議,承諾給予一定的人道主義補償。
而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社保局)認為李誠是在私人活動中救人遇難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于2010年6月14日作出了“李誠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的決定。
申請工傷遭拒后,李誠的家人又向南陽市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然而市政府與社保局的看法一致。李誠家人認為,社保局的認定與《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的規定不符,背離了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背離了社會主義基本道德,遂向南陽市臥龍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社保局認定李誠的行為為工傷。
臥龍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舍己救人的壯舉是典型的見義勇為,是傳承中華民族美德的具體體現,是當今社會需要大力弘揚和提倡的。這種為保護他人生命安全而獻身的義舉正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形。于是在2011年5月3日作出判決,撤銷工傷認定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社保局在接到一審判決后,向南陽市中院提起訴訟,2011年10月9日,南陽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社會影響】
李誠的案子,在當地還是首例因見義勇為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判決結果出來后,不少人稱該案判決以人為本,有助于倡導見義勇為和弘揚社會正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提筆批示:“南陽中院這個案子判得好。司法審判工作一定要傳播社會正義、傳播社會道德文明。這也是司法的精髓。”此前,關于李誠的行為是否屬于工傷,即使在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看法。
南陽市委黨校教授包曉:這個案件無論是從司法角度講,還是從社會角度講,都有著深刻的現實意義。李誠是為了救助他人而遇難的,無論是“游泳”還是“救人”,不管是在工作期間還是下班之后,不管是私人活動還是公務活動,都是一種在沒有法定義務的前提下的正義之舉。“公共”是相對于“私有”而言的,公共利益沒有排他性,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公共利益的體現。
【律師評析】
司法是傳播社會道德文明的重要途徑。對見義勇為行為給予肯定,激勵更多的社會成員投身見義勇為的實際行動,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匡扶社會正義,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這是法官的社會責任。張立勇院長的批示還有一個啟示,那就是法律適用是立法本意、法律規則與活生生的案件有機結合,離開立法本意,單純講條文,會誤入機械適用法條的誤區。對法律和社會效果統一判斷,不僅要考慮判決的合法性,還要考慮是否引領社會崇尚道德、先進和文明的價值取向,是否符合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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