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領導指派,外出買東西受傷,是否算工傷?
作者:崔文樂、 朱亮 來源:汶上縣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0-12-13 12:15: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肖某為某公司電工,在一次夜班巡查中,發現加工車間內樓梯通道中聲控燈的開關壞了,但是庫房中沒有庫存。此時正趕上交接班,為防止工人上下樓梯時因無照明設施摔傷,肖某決定去公司對面的五金店先買一個開關。碰巧當天肖某的直屬領導請假,肖某無法聯系上他,便自行去買開關了。在返回公司穿越馬路時,肖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肖某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為由,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認定其為工傷。
公司卻有異議,認為肖某離開公司購買聲控開關未經領導安排或同意,發生事故不應被認定為工傷。經工傷認定機構解釋后,公司接受認定結果。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因工外出”,既指職工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的工作場所工作,也指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人社部門認定該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因工外出可以是受領導指派,也可以是因職責需要自行決定。
肖某在無法聯系到領導的情況下,為了單位的正常生產和職工安全,積極主動地購買聲控開關,屬于因職責需要、為保障用人單位利益而自行作出決定的“因工外出”。因此,肖某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pingxi/9975.html
上一篇:員工下班后在家中完成工作突發疾病死亡,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下一篇:超出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