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系某機械公司前往A地招聘的焊工,自2016年初入職開始,在某機械公司學習產品焊接。2016年6月初,單位安排王某返回A地工程機械公司(關聯(lián)企業(yè))工作。6月27日晚飯后,王某從公司宿舍外出上網(wǎng)后,騎摩托車返回時,在公司門外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
2016年7月5日,王某家屬向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后,向公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
家屬:王某經單位安排到A地工作,屬長期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的所有事故應算作工傷。
公司:王某交通事故并非上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王某家屬提供的兩名證人及王某的兩名同事分別做了詢問筆錄,確認事發(fā)經過后,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王某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長期駐外員工能否視作因工外出?
解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根據(j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五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shù)卣9ぷ鞯那樾翁幚怼?
本案中,王某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應按照在駐在地當?shù)卣9ぷ鞯那樾翁幚恚粦暈橐蚬ね獬觥M跄硰墓舅奚嵬獬錾暇W(wǎng)后騎摩托車返回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非上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
依據(j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fā)〔2016〕29號)
五、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shù)卣9ぷ鞯那樾翁幚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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