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18年12月3日,蘇州市人社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聯合發布了2018年蘇州市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十大典型案例。
這十個案件類型涉及新用工形式勞動關系確認、勞動報酬給付、事業單位人員解聘、競業限制、勞動合同變更和解除、工作年限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等多個方面,在辦案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社會影響、指導意義等多個方面均具有較高的典型性、指導性和代表性的。
案例8勞動者在工傷等級確定前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符合顯失公平條件的,可獲全額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簡介
陳某系某建筑公司職工,建筑公司未給陳某繳納工傷保險。2015年1月1日,陳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鋼管砸傷腳部。2015年12月4日,經雙方自行和解,建筑公司支付陳某賠償款28000元。2016年12月26日,陳某受到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2017年3月14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陳某的傷殘等級為拾級。陳某向建筑公司主張全額工傷保險待遇,建筑公司不予支付,陳某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給陳某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責任。同時,雖建筑公司與陳某就工傷事宜簽訂了協議,但因協商賠償事宜系在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作出之前,約定賠償金額亦遠遠小于法定賠償金額,故該協議約定對陳某而言是顯失公平的,建筑公司應按全額支付陳某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本案中,陳某與單位達成協議在前,陳某工傷等級鑒定在后。陳某簽訂協議前對于其法定可得賠償并不明確,在此情況下簽訂的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與其定級后法定可得賠償金額差距較大,故該調解協議的訂立顯失公平,符合法定撤銷事由。陳某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應予支持,用人單位應依法給予陳某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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