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物業員工在值班時被住戶打傷。在這起傷害案偵查期間,區人社局對員工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而后,物業公司卻認為在刑事案件偵查完畢前作出工傷認定依據不足且程序違法,遂起訴要求撤銷該決定書。日前,法院審理后認為,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員工系在工作時間內于工作地點受傷,認定工傷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物業公司訴求。
爭議:認定是否合法
2014年9月2日3時15分,某物業公司員工方某值班時,在值班室內被小區三名住戶打傷。同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對方某被傷害一案立案偵查。2015年10月10日,方某向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述其因制止住戶吵鬧,被三名住戶毆打致傷。2015年12月7日,區人社局工作人員對方某進行調查,方某稱其被三人打傷的原因系三人認為方某舉報三人吵鬧。當月14日,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限中止通知書》,認為本次工傷認定需要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最終結論,故中止本次工傷認定決定時限。2017年6月2日,方某再次向區人社局提出申請,因傷害案一直未能結案,請求解除時限中止。同年6月8日,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當月20日、26日分別向方某、某物業公司送達。
決定書作出后,某物業公司不服,隨即起訴稱,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的程序違法,方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為2015年10月,距離事件發生時間已超過了一年的受理時限;且該《認定工傷決定書》證據不足,不僅沒有證據證明方某受傷是因履行工作職責造成的,也沒有證據證明與方某發生沖突的是小區住戶。區人社局在刑事案件偵查完畢之前作出工傷認定,依據不足。為此,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認定工傷決定書》。
對此,被告某區人社局辯稱,其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具有相應職權。方某因缺少工傷認定必須材料先行進行了勞動關系仲裁,該時間依法應從申請期限中扣除,方某的申請并未超過法律規定;在工傷認定中,其單位依法作出并向原告物業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進行了取證調查、依法作出并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時限中止通知書》、依照第三人申請解除時限中止,程序合法。根據其單位調查、方某的申請、診斷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決定書認定的事實。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判決:支持工傷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出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應否被撤銷,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首先,被告受理第三人工傷認定申請是否超過時效。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的,仲裁耽誤的期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雖然方某受傷時間為2014年9月,正式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為2015年10月,但扣除其申請勞動關系存在的仲裁期間,該申請并未超過時效。其次,被告解除工傷認定時限中止的決定是否合法。被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認為本次工傷認定需要以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的結論為依據,故在結論尚未作出前,決定中止時限,符合法律規定。最后,被告認定方某受傷系因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具有事實根據。根據庭審中當事人陳述和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方某受傷系工作時間內于工作地點受傷。原告也沒有按照舉證要求,提供方某受傷非因工作原因的充足證據,故對被告作出的方某系工傷的認定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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