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醉酒在上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7-03-20 15:44:00 瀏覽量:
案情
譚某系某物業公司職工。2014年8月5日20時左右,譚某在去單位上夜班途中橫穿馬路時,被趙某駕駛的機動車撞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譚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達370mg/100ml,屬于嚴重醉酒狀態。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譚某因醉酒,喪失了自我辨認和控制力,而趙某因車速過快,未注意觀察路況,故認定事故雙方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事后,譚某家屬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不予認定譚某為工傷的決定。譚某親屬不服,以譚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譚某為工傷的決定。
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本案中,譚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雖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但其在遭受交通事故傷害時處于醉酒狀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譚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 / 江蘇省人社廳工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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