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認定老人工傷 ,法院判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
作者: 來源:江蘇省高院 發布時間:2016-12-24 11:16:00 瀏覽量:
基本案情
李華玉出生于1948年,農民。2014年2月,李華玉下班途中被撞傷。交警部門認定李華玉不承擔事故責任。事后,李華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興國縣人社局認為李華玉發生事故時為65周歲,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李華玉與興國縣環衛所形成勞務關系,未形成勞動關系,李華玉不能提供《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材料,不符合認定工傷條件。李華玉對該決定不服,訴至法院。
裁審結果
贛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李華玉不屬于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據此,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興國縣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評析
本案是人民法院維護超過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工傷保險權益的典型案件。從具體法律規定來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建立的一種普遍的、全民的養老保險制度,《解釋(三)》第七條中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不包括本案所涉新農保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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