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司上班不足一個月,在車間工作時受傷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于工傷賠償問題簽訂了補償協議,但在履行部分義務后,用人單位卻不繼續履行義務了。無奈下,勞動者只能想法院尋求幫助。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10日左右與被告廣西某紙業公司確定勞動關系,李某在車間負責操作機械設備。工作沒多久,李某因工受傷。受傷后,同年5月20日,李某與紙業公司簽訂《工傷補償協議》和《協議書》各一份,約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被告支付給原告一次性補償金21000元,誤工費付至醫院復檢鑒定康復當月止,被告還同意賠償原告護工費1800元、伙食費700元(已付450元)、營養費250元、復檢費用300元。
2015年6月,原告復檢康復,但誤工費3至6月共計6000元未付。上述應賠償費用共計29600元。同年6月30日,被告已支付給原告4000元,尚欠25600元未付。原告經多次追索未果,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補償金、護工費、伙食費、營養費、復檢費、誤工費共計25600元。
【審理概況】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作為被告的公司員工,與被告形成勞動關系,其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被告應負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原、被告雙方就工傷賠償事宜自愿多次協商并先后簽訂了三份協議書,該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乘人之危或脅迫等行為,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
當事人應按協議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約定時間履行全部賠償給付原告補償金、護工費、伙食費、營養費、復檢費、誤工費共計29600元,至今其僅賠付原告4000元,尚有25600元未付,原告據此提起本案之訴請,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被告廣西某紙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補償金、護工費、伙食費、營養費、復檢費、誤工費共計256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被告已經就工傷賠償事項簽訂了協議,即雙方都認定此期事故確為工傷,本案訴求僅為原告要求被告按協議履行付款義務,因此本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廣西某紙業公司按照協議的要求履行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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