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4月,胡某因車禍死亡,經交警大隊調解,得到賠償款共277000元。扣除已支出的贍養費、喪葬費等費用后,尚余16萬余元,由胡某的丈夫楊某保管。2015年3月,胡某的母親周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對剩余的死亡賠償金16萬余元按遺產繼承。
【分歧】
關于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以及該案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的遺產,該案應定為法定繼承糾紛,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性補償,該案宜定為共有糾紛。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產生的,是對死者家屬的經濟性損害賠償,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補償。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中,也明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同理,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也不宜認定為遺產。
再次,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因其死亡而產生的對未來可預期收入逸失的補償,其性質是一種經濟上的“損害填平”。死亡賠償金作為一種財產性賠償,可視為賠償權利人的共有財產,因分割該共有財產而產生的糾紛宜定為共有糾紛。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金溪縣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pingxi/7025.html
上一篇:后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可否主張?
下一篇:用工主體責任是否等同于“用人單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