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到第三人重慶某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內容為安裝高樓外墻燈飾。2014年5月19日,原告工作時保險繩副繩斷了,因失去平衡撞到另一面墻壁上,身體嚴重受傷。
2014年7月4日,原告以第三人為用工主體,向被告當地社保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證據證明與第三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被告受理申請后,于2014年7月14日向第三人發出舉證通知。舉證期間,第三人未向被告提交任何書面材料。2014年8月8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情況說明》,否認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中止通知書》中止原告的工傷認定程序。
原告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被告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被告在第三人未提供任何書面證據對勞動關系存在質疑的情況下,沒有依據職權對勞動關系作出確認,屬于不作為。被告作出工傷中止通知嚴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北碚法院審理后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一個案件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需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行政權的實際運用。第二,具體行政行為。第三,法律效果的存在。本案中,《中止通知書》是由于出現一定原因,直接關系到工傷認定的結果,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由北碚人社局作出,但該行為并未產生設定、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效果,故而該行為不可訴。當然,如果程序雖屬于過程行為,但具有終局性,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應賦予權利人司法救濟的機會。即,如果本案中止通知過后很長一段時間,工傷認定結果遲遲沒有下來,最終導致工傷認定程序終結,則工傷認定申請人可以起訴行政機關的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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