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公司支付員工工資及醫療費。
簡介:劉先生于2010年1月15日入職海滄某石料公司,從事風鉆等工作,2010年3月25日,劉先生感覺身體不適離開公司,醫院于2010年3月29日出具“塵肺1期”的初步診斷。2011年6月14日,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認為劉先生屬于職業病觀察對象,建議其脫離粉塵作業,一年后復查。
因公司不愿支付劉先生離職后的工資及醫療費,雙方發生糾紛。經勞動仲裁裁決并經一審、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應支付劉先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的相應工資,并支付其醫療費。
2012年6月25日,劉先生再次到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復查,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二次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仍為劉先生屬于職業病觀察對象,建議其一年后復查。
2012年7月24日,劉先生再次向海滄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自己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資。后由于雙方均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而分別向海滄法院起訴。
劉先生認為,其應享受職業病待遇,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勞動關系應延續至觀察期間屆滿,雙方勞動關系至今仍存在,公司應繼續支付其在疑似職業病期間的工資。
公司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只延續至2011年6月14日,之后雙方已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劉先生沒有理由再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15日以后的勞動報酬。
法院經審理,判決海滄某石料公司支付劉先生醫療費372元及其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資2.58萬余元。
爭議焦點:觀察期內能否享受職業病待遇
塵肺病是潛伏期較長的一種疾病,并且,塵肺病確診往往也需要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塵肺X線影像學改變是一個漸變的過程,有動態系列胸片可為診斷提供更為可靠的依據,因此規定只有一張 胸片不宜作出確診。通過動態觀察主要是確定其形態學改變是否是病理性的塵肺病改變以及小陰影密集度的改變。根據原衛生部GBZ70-2009《塵肺病診斷標準》,“觀察期限最長可為5年,即觀察5年仍不能診斷為塵肺病者,則按一般接觸粉塵作業工人進行健康監護。”觀察對象影像特征疑似塵肺病,需要進行動態的觀察后才能確診。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款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本案中,從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足以判斷劉先生為疑似職業病的觀察對象。因此,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劉先生在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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