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理發店通過招收“學徒”經培訓上崗的形式招聘員工。這種情況下,理發店未與學徒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那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小蘭入職青春美發公司,6月離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小蘭月工資由1500元底薪加提成構成,她在門店內跟著師傅學習美發,同時做些輔助性工作,給頭發涂抹顏色、燙發、洗發等,每天早上九點上班晚上八點下班,通過釘釘打卡考勤,每周休息一天。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蘭通過微信向青春美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請假,張某在公司群里說因大家工作不認真,底薪調整為每月1200元,薪水與能力成正比等等。現雙方因應否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發生爭議,訴至法院。青春美發公司辯稱,小蘭是公司學徒、臨時工,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沒有固定工資,只給一些日常的補助,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小蘭與青春美發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小蘭與青春美發公司均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小蘭提供的勞動內容包括協助理發店顧客洗頭、協助燙發、染發、打掃店內衛生等,屬于青春美發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依據小蘭與青春美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釘釘考勤記錄,小蘭多次通過微信向張某請假,可以證實青春美發公司對小蘭具有用工管理權。青春美發公司主張小蘭系學徒,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小蘭亦不予認可。因此,小蘭與青春美發公司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青春美發公司未及時與小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青春美發公司向小蘭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000元。
判決作出后,青春美發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認定事實勞動關系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需符合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部分外,用人單位還需對勞動者具有用工管理權,雙方之間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系。據此條可知,確認勞動關系存在必須主體適格,用人單位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勞動者為“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未到退休年齡”的自然人。此外,還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人身從屬性,即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實施了管理,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參與考勤打卡等;二是經濟從屬性,即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了生產資料,工作場所是否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有沒有定期、持續為勞動者發放工資報酬;三是組織從屬性,即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納入其生產組織中,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的整體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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