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險隊員昏迷送醫五天后被宣布臨床死亡,檢察監督促進工傷認定難題化解
搶險突擊隊員突然在辦公室摔倒昏迷,入院被診斷為腦干出血,并在當日判定腦死亡。5天后,該隊員心跳停止,被宣布臨床死亡。然而,在該隊員所在單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時,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卻認為,該隊員不符合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條件,因此不予認定工傷。工傷認定困難原因為何?認定死亡時間的標準以什么為準?
2021年7月,河南省某市遭遇罕見的特大暴雨災害,該市某局機關服務中心職工楊某積極報名參加搶險突擊隊。7月25日早上,楊某幫助搶運救災物資,辛苦工作到14時30分左右,返回單位待命。然而,意外就在半小時后發生,楊某在辦公室突然摔倒昏迷,入院被診斷為腦干出血。7月30日11時20分,楊某呼吸心跳停止,被宣布臨床死亡。
2021年8月20日,楊某所在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然而,當地人社局卻認為,楊某的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規定,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丈夫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突發疾病,現在不僅人沒了,高昂的醫療費用也報不了。”楊某的妻子張某不服該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認為,病歷中缺乏楊某在搶救48小時內出現腦死亡臨床判斷標準的意見,在案證據無法證實楊某在搶救48小時內已經腦死亡,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申請再審被駁回,無奈之下張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申請檢察監督 技術性證據審查還原真相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該案工傷成功認定的關鍵,在于找到證據證明楊某在48小時內已經腦死亡。為此,承辦檢察官聽取當事人意見、走訪楊某的主治醫生及醫院病案科工作人員,在查看完楊某住院期間共形成332頁病歷資料后,初步判斷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的臨床表現基本符合腦死亡的先決條件和臨床判定標準。為準確認定楊某腦死亡的時間,還需要專業醫學診斷意見作支撐,該院遂委托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
檢察技術部門在全市范圍內選聘5名資深神經醫學專家,對楊某全部住院病歷資料進行專門審查,并形成會診意見,一致認為:楊某因腦干出血破入腦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時22分至宣布臨床死亡,臨床表現為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為3分)、腦干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符合腦死亡的先決條件和臨床判定標準;雖然楊某尸體不復存在,已不具備確認實驗及司法鑒定條件,但綜合分析病歷資料,并結合主治醫生建議楊某家屬捐獻楊某肝臟的事實,可以得出“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腦死亡已經發生”的診斷結論。
在此基礎上,該院檢察技術部門對專家會診意見進行鑒別和判斷,出具技術審查意見認為:楊某2021年7月25日16時30分入院,后經兩次開顱手術,仍存在不可逆昏迷;7月27日9時30分,楊某病程記錄記載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臨床診斷為腦干出血、腦疝、腦干功能衰竭,根據病歷資料分析,可以判定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腦死亡已經發生。
檢察院認為,楊某在入院48小時內腦死亡已經發生,采用腦死亡標準認定楊某死亡時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楊某符合視同工傷條件,遂向某市中級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2023年10月,該市中級法院裁定再審本案。
2024年3月5日,該法院再審認為,楊某在抗洪救災過程中因天氣炎熱、勞累過度而突發疾病,入院搶救48小時以內腦死亡已經出現,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條件,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2024年4月7日,人社局根據再審判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pingxi/11657.html
上一篇:職業性中暑應當認定為工傷
下一篇:過了時限申請工傷認定,工傷待遇就不能享受?法院判決: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