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單位的職工老孫(化姓)在崗期間突發腦出血,送醫搶救7天后死亡。
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只有“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屬于“視同工傷”,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了老孫從發病到搶救、死亡的全過程后認定,在該個案中,需綜合考量立法本意和家屬樸素親情,不能讓家屬因不離不棄、堅持搶救的善良遭受不利后果。
職工崗位上突發腦出血,搶救6天后去世
2020年年底,職工老孫在工作期間暈倒在座椅上,后被送入區醫院救治。
當日門診病歷顯示,老孫腦出血,病情危重。醫院向家屬交代了“病人自主呼吸消失,腦功能受損嚴重,預后不佳”的情況,并指出“雖存在手術指征,但手術風險大,獲益較少,預后差”,盡管如此,老孫的家人依然選擇積極救治。
次日,醫院為老孫進行腦室引流手術,手術后患者依然沒有好轉。家屬煎熬等待了幾天,老孫始終沒有蘇醒,家屬奔走打聽后,決定轉院治療。
醫院記錄提示,老孫出院時神志仍昏迷,肢體刺痛無反應,自主呼吸消失。醫院告知患者病情危重,循環不穩定,需大劑量血管活性藥物維持血壓,至外院治療過程中可能出現死亡風險等。
但家屬認為區醫院無法提供有效救治方案,而當時老孫的各項生命體征在急速惡化,家屬希望“再試一下”。
但這“最后一搏”的愿望落了空,轉院途中,老孫突發呼吸、心臟驟停,到達上級醫院后,仍經搶救無效死亡。此時距離他在工作崗位上發病已經過去了6天。
家屬申請工傷遭拒,職工發病到死亡時間成爭議焦點
忙完了老孫的身后事,半個月后,家屬向區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勞動合同書、入院記錄、手術記錄、急診病歷、事故見證人筆錄等申請材料。
人社部門審查后認為,老孫入院搶救至宣告死亡的時間超過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予認定工傷。
這一認定的依據主要是《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人社廳相關規定。其中明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處理。也就是說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于工作場所內死亡,或者從工作場所直接送醫搶救無效死亡,“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為準。
該案中,各方對于老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和最終死亡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他死亡時間的認定有不同意見。這個爭議焦點直接決定了老孫是否屬于“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相關工傷待遇也有差別。
區人社局和老孫公司都認為,應當按照市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記載的死亡時間作為認定工傷時的依據,老孫從發病到死亡過去了6天。而家屬認為,老孫入院不到48小時即已腦死亡,應當以此作為認定工傷時的依據,并提交證據顯示,老孫的病情在區醫院救治時已經不可逆,從醫學角度來看無搶救必要。
法院判決:個案裁判需考量立法本意和家屬樸素親情
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二審法院詳細調查了老孫發病、搶救、死亡的全過程,認為在這一個案中,應從工傷認定的立法本意和老孫發病48小時內的具體情況出發進行裁判。
生效判決文書指出,腦出血疾病中,患者由于發病突然,未給家屬留下只言片語,家屬在情感上無法接受,盡管希望渺茫但仍祈求奇跡出現的意愿比較強烈,樸素的親情在這一刻彌足珍貴。家屬在明知幾乎沒有可能的情況下要求醫院盡全力救治,既是人之常情,也是相親相愛家庭關系的體現,應當予以充分肯定。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行政程序中認定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視同工傷的一般性規則,體現的是立法者對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權益等多元利益平衡的結果。但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查具體個案時,負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法律、彰顯公平正義的審判職責,不能忽略相關規定的立法本意以及實踐中可能出現的道德困境。
證據顯示,綜合《病程記錄》等全部材料,老孫送醫后即出現自主呼吸喪失、神志昏迷、對光反射完全無反應等癥狀,入院后48小時內出現植物生存狀態和腦梗死,病情始終無任何好轉,醫院的救治僅能夠維系老孫的基本生命體征、客觀上未改變他死亡的不可逆性。
法院認為,家屬對親人不離不棄、堅持救治是一種家庭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司法鼓勵人們向善,當然也應當對善的行為予以肯定,不能讓家屬因內心的善良情感和外在的善良行為而遭受不利結果。如果患者在入院48小時內就已呈現不可逆轉地走向死亡的發展狀態,患者最終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完全是因為醫院自身職責和家屬強烈要求使然,不宜簡單因入院搶救超過48小時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最終,老孫的死亡獲得認定為工傷。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pingxi/11385.html
上一篇:違法轉包工程項目,誰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下一篇:女兒在公司為救母親被人砍傷,是否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