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戲,最精彩之處在于沒有劇本,不知下一秒會有怎樣的相遇,不知下一刻遭遇怎樣的囧事,比如說只是因為身體不適,第二天一早卻突然猝死。
案情回顧
李某系某街道辦事處職工,某工作日下午5時許,李某感到身體不適、胸悶,后到社區衛生室就診,醫生診斷后建議其回家繼續服用之前縣醫院開具的藥物,如癥狀沒有緩解建議其到縣醫院進一步就診。
次日早上7時許,其妻孫某發現丈夫李某全身發紫,后撥打急救電話,經醫院初步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李某之妻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審查認定李某在家中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不予以認定,李某之妻對該決定不服,起訴到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感覺身體不適、胸悶,請假后到衛生室就診,次日早上發現死亡,其情形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疾病,李某的發病、到診所就醫、救治、死亡的這一過程具有連續性,并未中斷,從發病到死亡期間一直處于治療過程中,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被送往醫療機構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故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官說法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疾病,并在48小時內死亡,即使未經醫院搶救,亦可視為工傷。職工由于缺乏醫學知識對病情的嚴重性不能作出正確判斷,由于個人身體素質不同,疾病的表現嚴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送往醫院救治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另外對于“48小時”的問題,原則上超過48小時,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連續搶救48小時,而后死亡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職工家屬主動放棄治療的情形,如果經醫療機構診斷確定病人確實沒有存活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屬放棄治療后病人死亡的,亦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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