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崔雅琴入職購物公司從事售貨員工作,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期間,公司為她辦理并按時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費用。2018年4月25日,崔雅琴在工作時于步行梯旁摔倒受傷。截至2020年12月18日,崔雅琴陸續住院治療5次,共計822天。2018年11月24日,崔雅琴被認定為工傷,后被鑒定為9級傷殘。
在崔雅琴治病過程中,除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的工傷待遇外,對于應由公司承擔的部分,她于2021年1月13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公司予以支付。仲裁裁決后,崔雅琴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停工住院治療期間工資等費用共計230940.18元。
法院認為,崔雅琴在工作時受傷,公司應依法承擔責任。經查,崔雅琴稱其受到的損失為工傷保險基金不能報銷的醫療費13390.99元、停工住院治療期間工資34128.82元、交通費8520元、護理費54151元。按照相關規定,崔雅琴的護理費用支付期限應為12個月,而非其實際住院的時間。據此,判決購物公司給付崔雅琴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工資等11萬元。
【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本案中,崔雅琴雖5次住院822天,但其護理期不應超過12個月。若其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需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而未經相關部門進行確認,不符合適當延長護理期的情形,故法院按上述規定保護其合理護理期12個月是正確的。(楊學友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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