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發布廣州市2021年度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一個案例值得關注,男子石某宇在2020年的一天下班回家后突發疾病身亡,發病前仍一直通過微信處理工作事宜。石某宇的家人為其申請工傷,但被人社部門駁回。
法院二審認為,為了單位的利益,職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繼續占用個人時間處理工作事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男子下班后不幸身亡 家屬為其申請工傷被否
案情顯示,田某靜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2020年7月13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場急救約20分鐘后死亡。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后,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后與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當晚19時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復工作內容。
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靜向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12月25日,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石某宇的死亡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田某靜不服,訴至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田某靜的訴訟請求。田某靜不服,提出上訴。
在家仍使用微信處理工作 屬于工作時間和崗位的延伸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復工作信息。且結合廣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董某陳述,其與石某宇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相互聯系,多年來一直如此。
由此可見,石某宇回家后繼續處理工作是常態。具體到本案中,事發當天9時5分,石某宇在名稱為“港僑業務”的微信群回復工廠進度,19時10分,石某宇在該群回復“應該都收到了”;19時22分與同事“大宇”微信對話討論收貨問題。
上述證據互相印證,可以證明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處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處理工作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
雖然石某宇最后推送信息的時間是19時22分,與其倒地的時間19時40分,存在時間差,但考慮到突發疾病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階段和過程,且在19時22分后石某宇再無推送信息,故可以認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情形。
二審法院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田某靜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法官點評】
科技發展一定程度上 打破了線下坐班的時空限制
科技的發展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選擇,微信等具備實時發送文字、語音、圖片、視頻功能的通訊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職工可以隨時隨地在線處理工作,甚至成為某些職業群體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傳統的線下坐班處理工作的時空限制。
因此,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確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因工作需要,職工下班后在家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的,同樣應當包含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崗位”范疇。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時的工作方式是通過微信對接同事、接洽客戶,下班后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態。事發當天,石某宇從上班開始至其突發疾病倒地,其持續在微信處理工作,具有連貫性。
石某宇在家回復工作信息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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