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系上海某私立幼兒園教師,園方規定的考勤時間為早9點至晚5點。
2020年3月5日,張某為接待突然來訪的家長推遲了下班時間。晚上7點15分,張某匆匆離校,此時張某打開手機軟件,發現原先下班路線較為擁堵,便根據導航更改了路線。晚上7點45分,張某在一丁字路口被一輛小型客車撞傷,后經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無責,張某則經醫院治療,被診斷為盆骨骨折。
張某認為其在下班途中遇到的傷害事故應構成工傷,故張某拿著事故單、醫院診斷報告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然園方認為,張某下班時間是下午5點,從張某居住地到學校時間是1小時,而張某的受傷時間是7點45分,不屬于下班時間,故張某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爭議焦點
張某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下班途中產生,能否認定為工傷?
最終結果
張某作為幼教老師,接待家長系其本職工作,2020年3月5日,張某因工作原因導致下班遲延,本身并無過錯,且根據當事人陳述,張某雖然存在下班路線的變更,但并未造成故意繞路,且下班途中必然路過交通事故發生地點,故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案件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將發生工傷的情形從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為了最大限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但實踐中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一經常會引發爭議,對此,法律也進行了規范和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點與住所地點,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往返于工作地點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可見,當“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產生爭議時,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是認定部門考慮的重要因素。
什么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
所謂合理時間,應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在途時間。合理時間的認定,不能單純看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還要綜合多方面考慮,比如為什么提早到崗或遲延下班,是否為工作的預備或延續等。
本案中,周某遲延下班系工作的一種延續,雖接待工作并不是單位強行安排的,但周某的出發點是為了解決工作問題,其本身不存在過錯和故意,且屬于周某的正常職責范圍內,故應當認定為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
什么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所謂合理路線,應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在途路線。合理路線的認定,要了解當時的情況,為何會改變路線,是因為天氣變化、路況異常等客觀原因,還是因為順路接送孩子上下學、路過菜場買菜等,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主觀活動。
本案中,張某更改路線的原因為交通擁堵,且根據當時路線分析,周某選擇的路線與原先的距離遠近差距不大,顯然周某不構成故意繞路,且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亦為其下班途中的必經之路,故應當認定為其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總而言之,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事故必不可少的時間和空間的概念,兩者不可割裂來看。
此外,隨著各種新業態的出現,有些職業工作時間、地點不固定,職工存在多個工作地、多個居住地情形也屢見不鮮。所以,對于“上下班途中”的新型而客觀的認定,也要結合工作性質和職業特點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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