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近日,讀者方秀敏咨詢說,三個月前,她在下班途中接到某社會組織到光榮院參加志愿活動的通知。因她屬于其志愿者,所以,決定前往進行志愿服務。不料,在擦玻璃時,她不慎摔倒受傷。她想知道自己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分析:
方秀敏所受傷害情形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一方面,方秀敏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構成工傷的核心要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其中所指的“工作”,僅僅局限于勞動者所從事的、是與用人單位有關或者是受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而不包括與用人單位毫無關聯的工作。而志愿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愿以智力、體力、技能等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幫助和服務的公益性活動,即與用人單位所安排的工作無關。
本案中,方秀敏所受傷害系根據當地社會組織的倡議參加志愿服務所致,完全屬于公司工作之外的個人行為。因此,其盡管是在志愿服務期間、在志愿服務場所、因為志愿服務受到傷害,但不在工傷之列。
另一方面,方秀敏所受傷害情形不能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其中強調的是由于突發意外事故或事件導致的搶險救災,而本案的志愿服務,既非為了應對意外事故或事件,也不屬于搶險救災。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鑒于志愿活動是由于當地團組織所發起,你所提供的志愿服務具有“義務幫工”性質,故方秀敏可以要求某社會組織給予適當補償。(顏東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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